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台鉴:

贵委员会于1月7日做出的《关于朱学勤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调查结论》既违反《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又不符合学术界对抄袭认定的共识,且未注意到关于朱学勤剽窃、抄袭的新发现,应予撤销,重启对朱学勤抄袭案的调查。

一、朱学勤博士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立论、总体结构都是剽窃自美国学者Carol Blum《卢梭与道德共和国》(Rousseau and the Republic of Virtue: The Language of Politics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Carol Blu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6),甚至连论文标题也是改自Blum著作最后一章的标题“Death of the Republic of Virtue”。详细比对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5efaba0100pt30.html

据《处理办法》规定:“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朱学勤应被认定为剽窃了Carol Blum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

二、朱学勤博士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第5章第3节,第7章第2、5节,第8章第1、4、5节,共一万八千多字,基本上逐段摘译自Carol Blum《卢梭和道德共和国》一书。在这些部分朱文共有51处文献注释,仅在个别地方(14处)注明引自Blum,大部分未注明引自Blum,而是注原始资料,让人以为是朱本人阅读原始资料的结果,其实这些注释也是照抄Blum的,内容则是摘译自Blum。详细比对见: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918827194_0_1.html

贵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称:“朱文的确存在一些注释不规范(如漏注、误注、将间接引文注为直接引文等)之处,还存在外文翻译上的一些错误或不确切之处。但朱文在《序》中已对国内外相关的学术史作了概述,对前人的贡献与已有论著基本都已说明。在第一章开头就注明了布罗姆《卢梭和道德共和国》一书,全书同样的注释有十多处,失注的部分属一般性叙述。”

可知贵委员会并不否认朱文大量引用布罗姆一书却未一一注明的事实,却认定朱学勤未抄袭布罗姆,令人不解。《处理办法》规定:“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既然贵委员会认定朱文对布罗姆一书存在“漏注”、“失注”,那么就是把布罗姆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根据《处理办法》对“抄袭”的定义,就应该认定朱文抄袭了布罗姆。虽然朱文在开头和十多处地方注明了布罗姆一书,但是那只能说明这些地方没有抄袭布罗姆,不能据此否认朱文在没有注明引自布罗姆一书的三十多处地方抄袭了布罗姆的事实。

贵委员会似乎认为对“一般性叙述”不存在抄袭,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般性叙述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或者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那么照抄别人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同样是抄袭。事实上,朱学勤注明引自布罗姆的部分与未注明的部分并无实质性区别,也可说都是属于“一般性叙述”,可知朱学勤也知道对引用别人“一般性叙述”的部分本来应该注明的。如果贵委员会坚持认定“一般性叙述”不存在抄袭,那么如果有人大段大段地照抄葛剑雄主编《中国移民史》中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或仅在开头部分说明参考了葛著,以此成书,葛教授是否也不能说其抄袭?